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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
2021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转让子公司股权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公司转让子公司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恒波)后,将对其借款及承担担保责任形成的31,271万元的债权列入其他应收款核算。深圳恒波为保证及时偿还欠款,将账面价值35,368万元的债权质押给公司,因此公司对深圳恒波的其他应收款预计减值风险较小,2021年度末暂不需计提坏账准备。但依据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报告期内对深圳恒波另外的应收款计提减值3.13亿元。公司大额应收款的可回收情况在极短的时间内信息披露不一致。
2022年1月24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纯利润是19,000万元到22,000万元。4月28日,公司披露了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纯利润是37,000万元左右。4月29日,公司披露年报,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7,560万元。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扣非后净利润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比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许锡忠、总经理张金奎、首席财务官刘逸民、董事会秘书杨晓凭作为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三峡新材、许锡忠、张金奎、杨晓凭、刘逸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三峡新材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这次的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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